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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岐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岐山县监察委员会委务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1/10/26  来源: 岐山县纪委监委   点击:

(一)总则

1.依据《党章》《监察法》有关规定,结合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2.根据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县监委委务会与县纪委常委会合并召开,一般不单独召开。

3.常委会执行全委会的决议,向全委会负责并接受全委会的监督。委务会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4.常委会(委务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纪依法办事。

(二)会议的召开

5.常委会(委务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6.常委会(委务会)由书记(主任)主持或由书记(主任)委托副书记(副主任)主持,且在半数以上常委(委务会成员)出席时方能举行。

7.凡需常委会(委务会)研究的议题,应由有关常委、委员或室部提出议案,填写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议题单,送书记(主任)审定后,交办公室收集整理,上会研究,各室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委务会)汇报。对于需要常委会(委务会)研究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提前将议题呈送各常委、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充分酝酿。

8.出席常委会(委务会)的人员范围为全体常委(委务会成员),委办公室主任、议题相关室(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必要时召开常委(委务会)扩大会议,有关室部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9.常委会(委务会)通知,经协管办公室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签发后,由办公室通知各常委(委务会成员)及列席人员,涉及其他单位人员列席的由议题提出室部负责通知。常委(务会成员)和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到会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议事的范围

10.学习上级党委、纪委监委和县委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11.研究分析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县纪委监委机关内部的重大活动、人事安排、财务支出等重要事项。

12.研究讨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处理意见。

13.研究委机关及派驻纪检监察组一般干部的录用、调动,以及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意见。

14.审议提请全委会讨论的议题、事项、报告等,审定县纪委监委上报的工作报告和其它重要材料。

(四)表决和决策

15.常委会(委务会)拟作出的每项决议,在半数以上的常委(委务会成员)同意时才能有效。会议应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会议相关材料一般应提前送各常委(委务会成员)熟悉。

16.通过决议可采用发表意见或表决的方式进行。与会成员对讨论事项,应当发表同意或不同意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可在下次会议上复议。

17.对常委会(委务会)形成的每一项决议,常委(委务会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若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委务会)的决议。

18.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委务会)的,书记(主任)或副书记(副主任)、常委(委员)可按分工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委务会)汇报。

(五)检查和执行

19.对于常委会(委务会)的决议,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经协管办公室常委(委员)审定后印发。决议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抓好落实,常委(委务会成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20.分管办公室副书记(副主任)或常委(委员)负责检查常委会(委务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常委会(委务会)汇报,决议没有落实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动的,要向常委会(委务会)说明原因或提请复议。由办公室负责做好常委会(委务会)决议的日常督办工作。

21.对因故未出席的常委(委务会成员),由会议召集人指定有关人员及时向其传达各项决议,以保证会议决策事项的贯彻执行。

    22.对会议涉密内容或不宜扩散的内容,应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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