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纪委监委机关
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实做细监督第一职责,强化对县管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度,参照《关于做好指标体系相关数据统计工作的通知》(中纪国监案〔2019〕72号)、《陕西省纪委监委机关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办法(试行)》(陕纪办发〔2019〕7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常监督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政治监督为统领,以领导班子和“关键少数”为重点,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目的,统筹运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三条 日常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是做实监督的重要抓手。县纪委监委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日常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坚持问题导向,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统筹谋划、协同推进,主动作为、守正创新。
第五条 日常监督工作由承担监督检查的有关室(部)具体负责。
(一)纪检监察室负责联系镇和部门单位日常监督的具体工作,定期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二)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对违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等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报告开展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组织部负责对县纪委监委管理的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及时处置问题线索;统计干部提拔使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情况。
(四)信访室负责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及时向纪检监察室反馈情况。
(五)办公室负责定期统计报请或会同县委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的有关情况。
(六)审理室负责定期统计起诉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有关情况。
(七)各室结合各自职能,做好日常监督工作,每月20日前分别向案件监督管理室提供当月日常监督相关统计分析资料。案件监督管理室每季度向各纪检监察室提供其联系的镇和部门的统计数据,向领导呈送日常监督统计数据,为做好日常监督工作提供参考。
第六条 日常监督要做到对监督对象全覆盖,特别是要聚焦“关键少数”和重要岗位,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七条 日常监督要突出政治监督本质属性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用好纪法“两把尺子”实现纪法双施双守,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有效执行。
第八条 日常监督要重点监督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 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 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巡视巡察整改, 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
第九条 坚持精准思维,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 不断强化日常监督常态化、近距离、可视化。
(一)专项检查。聚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 突出问题导向, 深入联系镇和部门单位开展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部署、落实情况。
(二)调查研究。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的中心工作、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等情况, 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实情, 及时发现并反馈问题, 跟进督查督办, 强化防范纠偏, 对普遍性问题举一反三, 开展专项治理。
(三)问题线索处置。对发现和接收的问题线索进行归口报 送、建立台账、集中管理、汇总分析、定期清理, 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 报委领导审批后办理, 做到件件有着落。
(四)廉政档案建立。完善县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及时录入反映廉政情况的信息, 归口负责、一人一档, 活页管理、动态更新。
(五)政治生态研判。综合日常了解掌握情况, 对联系镇和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的整体状况进行分析研判, 全面把握“树木”和“森林”的关系, 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及工作措施。
(六)主动约谈。主动监督、靠前监督, 对联系镇和部门单位班子成员、重点岗位人员等视情况开展约谈, 及时进行教育提醒。
(七)谈话函询。综合运用谈话和函询手段, 认真核实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情况, 及时处置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
(八)参加民主生活会。重点了解掌握履行“两个责任”,落实巡察整改, 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工作作风以及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查摆问题整改等情况。
(九)组织述责述廉, 组织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县级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向县纪委全会述责述廉, 开展评议, 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十)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对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 要认真核查反映的问题线索,并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 加强分析研判, 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审慎回复, 该暂缓的坚决暂缓、该否决的坚决否决。
(十一)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 并跟进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十二)抓好巡察整改。加大对巡察整改情况的督查督办力度, 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 持续跟踪督办, 对整改不力、虚假整改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十三)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条 针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统筹考虑性质情节、后果影响、认错悔错态度等情况, 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进行处置, 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 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给予党 纪政务处分, 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坚决移送检察机 关, 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第十一条 县纪委监委要加强对镇纪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在日常监督上的领导,各纪检监察室要加强对联系镇纪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日常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
第十二条 各镇纪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参照本规定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